天依斯倍環保將和小伙伴們談談浙江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希望對大家的日常涉及電鍍廢水處理工作有所幫助。
日前,浙江省公布了《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260-2020),該標準自2020年7月1 日起正式實施。電鍍作為制造業不可或缺的一環,與電子、電器、機械、泵閥、醫療器械、永磁材料、汽摩配、五金等眾多行業和領域有著密切的聯系。該標準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浙江省電鍍行業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對水環境風險的控制,促進電鍍行業的健康發展。
該標準充分考慮了浙江省工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注重對重金屬污染物的控制,增加了對集中式污水處理廠中專門處理工業廢水的水污染物的控制,并與國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和《工業廢水排放許可證管理規定》(GB21900-2008) 作了必要的銜接。
關于指標的設置,標準規定了總鉻、六價鉻等20項污染物指標,其含量符合國家標準;
關于直排方面
太湖地區要求繼續嚴格執行國標表3中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區的涉重污染物,除符合國標表3(嚴于國標表2要求) 的總鎘和總鎳外,其余重金屬指標均符合國標表3中的特別排放限值;常規污染物COD、氨氮、總氮指標均符合國標表2,其余指標均符合國標表3。
關于間接排放方面
該標準明確了銅、鋅、pH、氟、氰化物等5種污染物的間接排放要求,有利于對金屬冶煉行業間接排放進行控制,降低通過納管稀釋達到達標排放的風險。與此同時,對于其它可協商的指標,針對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向專門處理污水的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該標準適度考慮前瞻,規定新建企業應按照國家標準表3的要求進行審批,避免因后續電鍍廢水處理標準的提高,企業需要再投入成本進行整改。
該標準規定,在太湖流域新建或改擴建的新、改、擴建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從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排放要求。結合浙江省各地的產業現狀及疫情影響,對其它地區的現有企業,從2021 年7月1日起,執行標準排放要求,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為了進一步鼓勵入園,對列入入園名單的現有排水戶,從2022年1月1 日起,再給予半年的整治過渡期。
該標準實施后,將進一步科學優化浙江省輕紡工業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有利于推動行業重金屬減排,但由于相關重金屬指標的嚴格控制,僅溫州地區重金屬排放量就可減少50%。與此同時,對一些落后的生產工藝形成淘汰壓力,倒逼行業進一步集聚、提升,推進園區集中式管理。
上面是依斯倍環保小編和大家聊聊浙江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希望能對大家涉及電鍍廢水處理 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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